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视界>公告公示>部门公告> 内容
滨开区经发局,各镇(街道)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4〕1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新北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新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申请时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21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常州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4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受理时间
(一)新北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审核的方式,本年度新北区将分三批集中审核,审核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次)。
(二)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10日前送常州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要求详见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相关公告(网址:https://czj.changzhou.gov.cn/)。
(三)各申报批次的时间节点。
1.为申报企业开展高企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将所审计企业的2项专项审计和近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的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前送区科技局(地址:云河路69号1807室)。
2.申报企业完成网上注册及材料填写提交后,电子材料于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前发送至区科技局高新处邮箱(具体邮箱后续通知),完成申报材料审核。
3.滨开区经发局,各镇(街道)经科局于7月5日、8月5日、9月5日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省通知附件7)完成对各批次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报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汇总表》(附件2)至区科技局高新处,并通知申报企业于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前完成最终申报材料的网上提交。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省通知》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通知》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在申报前将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
(四)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行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②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③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比例、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慎重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扫描封面二维码可检验报告真伪。
4.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申报高企前取得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四、相关要求
(一)滨开区经发局、各镇(街道)经科局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省通知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二)滨开区经发局、各镇(街道)经科局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三)滨开区经发局、各镇(街道)经科局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四)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为由诈骗钱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请企业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各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滨开区经发局 眭晶洁 81591093
春江街道经科局 邹梅一 81591766
魏村街道经科局 陈永年 81591678
孟河镇经科局 徐雪莲 83550660
薛家镇经科局 孙唯婷 85966306
罗溪镇经科局 周晋熠 83405655
西夏墅镇经科局 巢瑜琳 83435062
奔牛镇经科局 许云龙 83219285
新桥街道经科局 崔志鹏 85918039
三井街道经科局 朱 达 85802891
龙虎塘街道经科局 宋玙婧 85483257
常州创意产业园区 苗伟娜 89606032
区科技局高新处 巢东方 85178973
区双创中心 王红梅 85192765
区科技局高新处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69号1807室
附件: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4〕1号)
2.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汇总表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中介机构承诺书
2024年高企申报通知附件.rar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28日